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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管理

    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新宪法规定,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,取消总统直接颁布法令的权力。

   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。

    1994年和1997年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,分别规定将总统任期缩短为四年,总统和各州、市长均可连选连任。

    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,行使立法权,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。主要职能是制定一切联邦法律;确定和平时期武装力量编制及兵力;制定全国和地区性的发展计划;宣布大赦令;授权总统宣布战争或和平;批准总统和副总统出访;批准或撤消总统签署的临时性法令、联邦干预或戒严令;审查总统及政府行政开支;批准总统签署国际条约;决定临时迁都等。内阁为政府行政机构,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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